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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向着新世纪健康成长

1999-08-11 来源: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郭扶庚 我有话说

国运兴衰,系于教育;教育振兴,全民有责。改革开放以来由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要“在发展民办教育方面迈出更大的步伐”,“要因地制宜地制订优惠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对于蓬勃发展、方兴未艾的民办教育来说,这不仅是进一步的肯定,更是一种鼓励和鞭策。在实施科教兴国伟大战略的过程中,民办教育不可替代的作用日渐突出,正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办教育,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集体经济组织、学术团体,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正式批准的私人参与办学的一种办学方式。

我国素有民间办学、私人办学的优良传统。新时期的民办教育,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指导思想上完成拨乱反正之后,伴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步伐逐渐成长壮大起来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为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丰沃的土壤。

1987年,当时的国家教委颁发了《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是改革开放以来第一个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法规性文件,标志着我国的民办教育从此将走上法制化轨道,对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之后,国内各项改革事业相继加快步伐,教育体制改革倍受瞩目,1993年党中央通过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确定了到本世纪末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基本目标和任务,对社会力量办学具体提出了“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十六字方针。1997年,国务院正式颁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极大地激发了社会各界办学兴教的积极性,使我国的民办教育事业出现了一个依法办学、依法管理、健康发展的新局面。今年年初,《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正式启动,进一步明确提出,要“深化办学体制改革,调动各方面发展教育事业的积极性”,“今后3-5年,基本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日前颁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1999年6月13日),着重强调,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办学形式,均可大胆试验。在发展民办教育方面迈出更大的步伐。”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在贯彻决定的基础上作出了重要部署,为民办教育的大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又一个辉煌时期即将来临。

正是在党和国家一系列方针政策的指引下,民办教育在短短的20年时间里获得了迅速发展,为国家建设培养了一大批合格适用的优秀人才,减轻了社会就业的压力,提高了劳动者的素质,出现了一批有特色,深受学生、家长、用人单位好评的名牌学校和办学机构,产生了许多有思想、懂管理、敢于创新的民办教育工作者,也为教育发展和改革探索了一条新路。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权威统计,截至1997年底,全国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已有5万多所,其中幼儿园2万多所,小学1800所,普通高中1700所,职业中学700所、中等专业学校1000多所。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校近30所,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157所,不具备这种资格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还有1095所。目前,全国民办高校在校生已经有400多万,从生员数量上与国办高校(在校生400多万)、成人教育高校(在校生200多万)一起形成了三足鼎立、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全国除西藏、青海外,其余省市区都有一批民办大学,北京、西安、南京、上海等地区尤为突出。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已经使100多万高考落榜青年走进了大学校园。

总结各地发展的情况,民办教育目前呈以下发展态势:成立比较早的学校比晚建校的发展得好,发达地区农村的民办学校要比城市的民办学校发展得快,公立学校薄弱地区的民办学校要比公立学校强的地区的民办学校发展得快,办学指导思想明确、重视管理、特色鲜明的民办学校要比管理松弛、缺乏特色的学校办得好,收费适度、教育质量较高的民办学校要比收费偏高、教育质量较低的民办学校办得好,善于依靠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民办学校要比自我封闭的学校办得好。

面对当前大好形势,必须抓住机遇、深化改革,再上一个新台阶,这是绝大部分民办教育工作者的共同心声。但是,现实情况则是机遇与困难同时存在,民办教育要获得长足发展,必须解决学校内外一系列的问题,其中有学校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有外部环境的原因。

从学校建设的外部环境来说,国家出台的“十六字方针”的确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往往要被一些地方打折扣,有时管理被简化成了收费;民办学校的法律地位、学校性质、财产属性目前尚不明晰,政府和办学者各自的权力、责任、义务也不明确,某种程度上束缚了民办学校的手脚;虽然有一些管理条例,但管理机构一直未能健全,政出多门、各自为政、多头审批的情况依然存在,使办学者有时无所适从;还有一些地方的民办学校在用地、用水、用电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得不到与公办学校等公益事业的同等待遇;此外,民办学校在学生升学、师资社会福利保障及其他政策支持方面,与公办学校尚有较大差距。

民办学校要想迈上新台阶,自身建设也必须跟上。一些专家指出,受传统“应试教育”的影响,一些民办学校没有在办出特色方面下功夫,而是成了“应试教育”的翻版,一味和公办学校比升学率;个别学校还偏离了办学方向,要办什么“贵族学校”;个别经营者把办学作为营利手段,实行家族式管理,忽视了办学的公益性、社会性和开放性,等等。这些问题如果不深入解决,将会极大地妨碍社会大众对民办学校的信任,最后也会直接危害办学者的切身利益。

对此,专家学者建言要转变观念,在加强对民办学校管理的同时也要提供一定的服务,使办学者的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要将政府部门掌舵的功能与划船的功能区分开来,政府加强管理就是掌好舵;国家对民办学校应采取公助政策,财政方面要给予一定比例的支持,土地使用等其他政策也应当相应放宽或给予优惠;对民办学校教师的社会保障、职称评定等权利方面要有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在业务指导、科研活动、表彰奖励等方面要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民办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参加先进评选和社会活动等方面要与公办学校保持一致。为使方兴未艾的民办教育事业真正走上法治的轨道,办学者和专家们一致呼吁,希望《民办教育法》早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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